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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1-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14 年 11 月 6 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4〕102 号),现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1.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段修改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业主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可暂按当地发改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含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商住楼等建筑的配套商业化停车场,投资人投资建设的商业化专业停车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商业化停车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业主共有场地的机动车停放车位,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县(区)发改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完善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汽车客运站内运输班车的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场地使用权(产权)单位同意设立的停车场,对各类机动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经市、县(区)政府授权管理城市道路的部门设置为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同意或授权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而收取的停车服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所在地(现确定为东区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管旅游景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属及以上公用公益性服务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县(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区)发改局负责制定,也可参照但不高于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市政府所在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各县(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益性服务机构(含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馆〉、少年宫、文化宫、图书馆等)、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对社会开放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公用企业(含燃气、电力、自来水、公交等)所属对外开放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违法或涉案车辆、交通肇事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业主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可暂按当地发改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定价标准基础上在 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含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商住楼等建筑的配套商业化停车场,投资人投资建设的商业化专业停车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商业化停车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业主共有场地的机动车停放车位,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二)根据地理位置实行分区域等级定价。

  (三)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

  (四)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计时收费高于计次收费、室内收费高于室外收费、占道停车收费高于非占道停车收费的差别定价。

  (五)兼顾占用公共资源调控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计时、计次、包月三种计费方式,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条件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或包月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必须安装配置经检验合格的计时收费设备系统。

  七、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临时停放时,15 分钟以内的免收停车费;停车 15 分钟以后的从开始停车起连续计算停放时间,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停放时间不足一个递进单位的按一个递进单位计算。

  八、下列机动车停放不得收取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电力、煤气等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

  (三)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四)其他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九、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本通知执行前已在停车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停车收费标准,但合同或协议尚未到期且收费标准低于现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仍按原合同或协议执行,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应按新定收费标准执行。

  十、停车场的管理服务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程序。

  十一、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停车场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其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按原规定已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将《收费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十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停车场都必须在入口处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收费标价牌,明确标示停车场范围、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停车场所在地发改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十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十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2 日

审核: 吕立军   责任编辑: 李泽榕